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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諾克臺球的規則?詳細介紹壹下!謝謝!

斯諾克規則

壹、標準球臺:

斯諾克臺面規格:

1、標準球臺的內沿競賽面積為3569mm x 1778mm,(11ft8 1/2in x 5ft10in)誤差不得超過正負13mm(正負1/2in)。

2、球桌的高度為851mm至876mm(從地板到臺框邊2tf9 1/2in到2ft10 1/2in)。

3、袋口寬度:

(1)球桌的四周各有壹個球袋(兩個位於置球點壹端的叫頂袋,兩個位於罰球區壹端的叫底袋);另外在球臺的兩個長邊正中心各有壹個袋口(稱為中袋)。

(2)袋口的寬度應符合世界職業比列式及斯諾克臺球聯合會(WPBSA)確定的規範(最近距離85.0mm)。

4、開球線與底區:

距離底岸內沿 737mm(29in)、畫壹直線平行於底岸,稱為開球線;開球線與底岸之間的區域為底區。

5、開球區(D區):

在 D區內,以開球線的中點為圓心,以292mm(11 1/2in)為半徑畫出的半圓形為開球區。

6、置球點:

(1)球臺上有四個置球點位於縱向中心線上,其中:

a)黑球點:距頂岸垂直距離為324mm(12 3/4in)

b)藍球點:球桌正中心

c)粉球點:頂岸與藍球點連線的正中點

d)棕球點:開球線的中心點

從開球區的壹側看, D區與開球區的右交叉點為黃球點;左側交叉點為綠球點。

二、球

所有球都是應用優質材料制造,每個球的直徑為 52.5mm,公差應在正負0.05mm範圍內,同時:

1、所有球的重量必須相同,每副球的公差應在正負3g範圍內。

2、更換壹個球或壹副球,需經雙方運動員同意或由裁判員決定。

3、球桿:比賽使用的球桿不得短於914mm(3ft),且在球桿的外觀與結構與傳統及被廣泛認可的形態不得有較大的差異。

4、輔助器械:當運動員處於不利於運桿的位置時,可以使用各種架桿、長桿、加長桿及連接管等器械。這些器械可以是桌球原來配置的,也可以運動員自帶或由裁判員提供。所有器械必須按WPBSA所提供的設計參數制造。

三、比賽

斯諾克比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單獨或分邊進行。可概述如下:

1、比賽時,選手們使用相同的主球擊打目標球。***有21只目標球,其中:15只紅球各壹分;黃色球2分;綠色球3分;棕色球4分;藍色球5分;粉色球6分;黑色球7分;

2、運動員標準擊球順序:將紅色球與彩色球分別交替落袋,直至所有紅色球全部離臺,然後按彩球分值由低至高的順序也至全部離臺為止。

3、壹桿球之內每個入袋的活球的分值均記入擊球運動員的得分記錄上;

4、球員犯規被罰的分數應加在對手的分數記錄上;

5、斯諾克比賽的基本戰術是要盡量把主球留在妳的對手沒有活球可打的地方。也就是給妳的對手做障礙。如果壹方隊員落後對手很多分的話,那麽制作障礙讓對手被罰分就成為非常重要的得分手段。

6、壹盤的獲勝者,應是運動員或壹方:

(1)獲得最高分數。

(2)該盤的對方認負,或對方由於"無意識救球"與"不正當行為"被判罰。

7、壹局的獲勝者應是運動員或壹方:

(1)贏得該局全部或必須的盤數。

(2)贏得該局最多總分數與相應的累計分數。

(3)對方在該局由於"不正當行為"被判罰。

8、壹場的獲勝者,為運動員或壹方贏得該場最多局數或獲得最多總分相應的累計分數。

9、球的置放:

(1)比賽開始前主球為手中球,其它目標球的擺放位置如下:

a)15只紅球相互緊貼成等邊三角形擺在紅球區;三角架頂點的那只紅球位於球臺中心線,並盡可能靠近粉色球,但不得相貼;三角架的底線與頂岸平行。

b)黃色球擺在D區的右側,綠色球擺在D區的左側,棕色球擺在開球線中點,藍色球擺在中心置球點,粉色球擺在三角架頂點,黑色球擺在置球點上。

(2)比賽開始後,在擊球方提出合理要求下,只有裁判員才可以擦拭球,並且:

a)如球不在置球點上,則當球被拿起之前,球所在位置應用定位器作標誌;

b)用以標誌被擦拭球位置的定位器,將被當作該球對待,並獲得該球的分值,直至該球被擦拭完並被放回原位為止。如果擊球運動員以外的任何運動員觸摸或擾動定位器,則他將被當作擊球運動員壹樣處罰,而比賽次序不受影響。如有必要,裁判員還可將定位器或已被擦拭過的球再放回他認可的原位上,即使球已被拾起。

10、比賽方式:

比賽開始前,參賽各方應采用抽簽或彼此同意的方式來確定比賽次序。

(1)壹旦比賽次序決定下來,每盤之中的擊球順序就不得改變。除非壹方犯規後,對方要求他繼續擊球。

(2)壹局比賽中的各盤應由參賽各方輪流開球。

(3)首桿運動員應從手中球開球,當其球桿的皮頭碰到主球後,或是:

a)完成了壹擊球;

b)讓主球移動壹個位置;

(4)為了打好壹擊球,不得有違犯處罰的情況發生。

(5)每輪次的第壹擊以紅球(或指定自由球)為活球,直至所有紅球全部離臺為止。壹擊球之內每個入袋活球的分值均應記入得分記錄。在同壹次擊球進袋的每壹紅球與任何被指定當作紅球的自由球,它們的分值應記入得分記錄。

(6)如壹紅球或壹被指定當作紅球的自由球被擊進袋,該運動員可繼續進行下壹擊球,且下壹個活球應是該運動員所選的壹個彩球。如該彩球被擊進袋,可得分。然後再將彩球放回置球點。

(7)紅球全部離臺前,輪流交替地將紅球與彩球擊進袋,才能壹桿繼續下去。直到臺面上最後壹只紅球被擊落後,隨之壹個彩球也被擊進袋,壹桿球仍可繼續進行。

(8)紅球全部離臺後,臺面上的彩球按分值從小到大,依次成為活球,當下壹彩球進袋後(除特殊情況外),即留在桌外,不再取出。然後,擊球運動員再擊打下壹個彩球。

(9)紅球落袋或出界後不再擺回到臺面上,即使運動員因犯規而由此受益,也不予考慮,但是有些特殊情況例外。

(10)如果擊球方壹擊球沒有得分或犯規,則其這壹輪次擊球結束。對方從主球停止的地方開始擊球。如果主球出界,主球成為手中球。

11、盤、局、場的結束:

(1)當臺面上只剩下黑球時,黑球入袋或犯規都將使本盤結束,除非同時發生下面兩種情況:

a)此時雙方比分相同;

b)(在以累積分定負的情況下)此時的比分不影響比賽最終結果。(2)當上述兩種情況發生時,則:

a)黑球置於置球點上;

b)運動員擲幣猜先決定擊球順序;

c)獲得開球權的選手從手中球開球;

d)擊球入袋或犯規導致本盤結束。

(3)如果比賽是以累積分決定壹局或壹場勝負,當比賽最後各方得分相同時,應按上述步驟,將黑球重新置位。

12、自手中球開球:

自手中球開球,必須放在開球區(D區)線上或線內的任意位置上,可朝任意方向擊打主球:

(1)如被詢問,裁判員應當說明主球是否擺放正確;

(2)當選手擺放主球時需用皮頭觸碰主球以幫助定位,在裁判員確認擊球運動員並非試圖去做壹次擊球的情況下,則主球不是局中球。

13、雙擊:

在主球的第壹次碰撞時,不得同時擊中兩個球,除非它們是兩個紅球,或是壹只活球與壹只自由球。

14、放置彩球:已入袋或出界的任何彩球,在下壹擊球進行前,應被放在置球點上。

(1)由於裁判員沒能正確放置彩球,運動員不負任何責任。

(2)當紅球全部清臺,按遞增順序將壹個彩球擊進袋後,如被錯誤置位,壹旦錯誤被發現,該彩球應即從球臺上重新移回至正確位置,不需要進行處罰,比賽應繼續進行。

(3)對於壹個或壹些已被錯誤置位的球,壹旦對之進行了壹擊球時,在以後的擊球過程中,它們被當作正確置位的球來對待,任何非正常離開球臺的彩球,將被重新置位,而且:

a)如發現彩球錯位系由於原先放置疏忽所致,則不予罰分。

b)如發生在裁判放置不正確之前,擊球運動員進行了擊球,應對他按規定罰分。

(4)當需要放置彩球而其置球點被占據時,這只彩球應放在能放置球的最高分值的置球點上。

(5)如需放置壹個以上的彩球而它們的置球點都被占時,應優先放置分值高的彩球。

(6)如所有的置球點均被占,彩球應放置在該球置球點與頂岸之間的區域都被占,可將彩球放置在臺面縱向中心線上距該球的置球點最近的位置上。

(7)所有上述情況,當彩球被置位時,不允許該彩球與其它球相貼。

(8)欲將壹彩球正確置位,需按本規則所確定的置球點,用手來放置。

15、貼球:

(1)如果主球與壹個或多個活球,或可能成為活球的球相貼,裁判員應宣布貼球,同時指出主球與哪個或哪些球相貼。

(2)當貼球被認定後,擊球運動員必需擊打主球使之離開被貼之球,但不得令被貼球移動或造成貼球。

(3)在下列情況下,只要擊球運動員不讓目標球移動,就不予以處罰。即:

a)相貼的球為活球;

b)該球可能成為活球,且裁判員宣布其為活球。

c)該球可能成為活球,且裁判員宣布其為活球,與此同時擊打另外壹個可能成為活球的球。

(4)如果主球停止下來,貼上或幾乎貼上壹個非活球時,當被詢問是否貼球時,裁判員應當回答"是"或"否",此時,擊球運動員必需如前面所述,在不擾動該球的情況下擊打主球,使之離開。但必需首先撞擊壹個活球。

(5)主球同時與壹只活球與壹只非活球相貼,裁判員只需指出那個被貼上的球即可,如果擊球運動員壹定要詢問裁判員主球是否也貼上了非活球時,他有權被告知。

(6)如經裁判員確認,在擊於瞬間被貼球的任何移動並非由擊球運動員所造成,則裁判員可不裁定其犯規。

(7)當裁判員觀察時,壹個靜止的目標球未與主球相貼,但後來在壹擊球開始打之前,卻又被看出與主球相接觸,這時該目標球應被裁判員重新放到他認可的位置上。

16、袋口球:

(1)球在袋口邊上未受其它球的撞擊、觸動而落袋,且與行進中的任何擊球行為無關,則該目標球應放回原位,同時已經獲得的分數應予計算。

(2)如果袋口球受壹擊球中任何球的撞擊而落袋。

a)在不犯規的情況下,應將所有球放回原位,並應重復該壹擊球,或由該同壹擊球運動員隨意進行另外壹擊球。

b)如果犯規發生,該擊球運動員應受到規定的處罰,所有球應放回原位,下壹個運動員可按通常犯規後的選擇進行。

(3)如壹球在袋口邊上保持短暫平衡後落入袋內,它應被算作正常入袋,不必放回原位。

17、犯規後主球成為障礙球:

犯規後,若主球被造成障礙,裁判員應宣布對手獲得自由球。(1)如下輪次的運動員選擇的是下壹擊球,則:

a)他可以指定任意球作為活球。

b)任何被指定的球,應被當作活球來對待,並獲得該活球的分值。只有當它被擊落袋後,才被放回置球點。

(2)主球在以下情況即為犯規:

a)沒有首先擊到被指定的球,或首先同時擊中被指定的球與活球;

b)用被指定的自由球給所有紅球或活球造成障礙,但當臺面上只剩粉球、黑球時除外。

(3)如果自由球被擊落,需將其取出放回置球點,其所獲活球的分值應記入記錄。

(4)如在主球首先擊中被指定的球後,或首先同時擊中被指定的球與活球後,活球被撞入袋內,則記錄該活球的分值,活球不予取出。

(5)若指定的球與活球同時進袋,則只記錄活球的分值,除非被指定的是壹紅球,則當每個球被擊進袋時,應記錄其分值。然後自由球被放回置球點,而活球則不予取出。

(6)如果對方要求犯規方繼續擊球,則宣布的自由球變為無效。

18、犯規:

當比賽中出現違反規則的情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布犯規。

(1)如選手尚未打壹擊球時就犯規了,則其輪次立即結束。同時裁判員應宣布處罰。

(2)如果擊球運動員已經打出了壹擊球,裁判員應當等待,直到該壹擊球結束後再宣布處罰。

(3)如在下壹擊球開始之前,壹次犯規,裁判員沒有做出裁決,對手也沒有提出異議,這次犯規被視為寬赦。

(4)任何放置錯了的彩球,應保持原地不動。只有再被擊落或出界後再將其正確放置。

(5)允許犯規者獲得犯規前的所有得分。

(6)對手將在主球停頓下來的地方開始下壹擊球。如主球出界,對手將獲得手中球。

(7)如同時發生多種犯規行為,應按其中罰分最高的分值處理。

(8)如選手犯規,他將:

a)根據規定受到處罰。

b)如對手提出要求,必須繼續擊球。

19、處罰:

選手犯規,應受到 4分的處罰,除非在下述(1)至(4)款中指出了有更高的分值時,處罰為:

(1)處罰為活球分值的情況:

a)擊球時桿頭觸動主球壹次以上

b)雙腳離地

c)未按擊球順序擊球

d)開球時主球未放在D區內

e)空桿

f)主球落袋

g)利用自由球做成障礙球

h)跳球

i)使用不標準球桿

(2)下列犯規行為,應判罰有關活球的最高分值:

a)未等所有球停穩就擊球;

b)未等裁判員放置好彩球就擊球;

c)使非活球入袋

d)主球首先擊打到非活球

e)推桿

f)觸碰了壹個局中球,但球桿桿頭觸碰主球以便完成壹擊球的情況除外。

g)擊球出界

h)雙擊,按兩球的最高分值處罰(兩只紅球或壹只自由球與壹個活球除外)

(3)下列行為應判罰7分:

a)使用界外球以達到任何目的。

b)使用任何物體進行測量間距或距離

c)連續擊打紅球,或擊打紅球後又連續擊打自由球;

d)用白色球以外的任何球做主球;

e)未能根據裁判員的要求指出目標球

f)擊紅球入袋後,尚未指定彩球就犯規了。

20、繼續擊球:

壹旦運動員要求對手繼續擊球,這壹決定將不能更改。被要求繼續擊球的選手將:

(1)可以改變他要進行的壹擊球與所要擊打的活球。

(2)獲得所擊落球的分值。

21、空桿犯規(無意識救球):

擊球運動員應盡最大努力去擊打活球,如果裁判員認為球員未能盡力,他將宣布該選手空桿犯規。除非臺面上只剩黑球或出出現了根本不可能擊到活球的情況時。在後者情況下,必需假定,經裁判員判定,擊球運動員確系試圖撞擊活球,只要他用足夠力量直接或間接朝活球方向擊打主球,若不是由於這些阻擋球的緣故,主球便可到達活球處。

(1)當宣布空桿犯規後,下壹位選手就可以要求犯規方在主球停留處再擊打壹次,或者從原來位置上,由犯規方自行處理。在後者情況下,活球應是在這之前最後壹擊球所要撞擊的同壹個活球。即:

a)任何壹個紅球,於該處紅球便是活球。

b)紅球全部離臺後,彩球便是活球。

c)紅球落袋後,彩球便是活球的情況下,擊球運動員選擇的壹個彩球。

(2)當主球至任壹活球或可能是活球上的任何部位之間有壹直線通路,若擊球運動員卻沒能擊到,裁判員應宣布空桿犯規。除非裁判員認為運動員在擊打壹擊球前,需要造成或已經造成了障礙,且裁判員認為該次空桿並不是故意的。

(3)當出現(2)所述情況後,空桿被宣布後,從主球到壹活球或可能是活球之間有壹直線通路,以致兩球可以沿中心整個球體相撞(如果活球是紅球時,且未被彩球阻擋,所指的應是任何紅球的整個直徑),那麽:

a)從同壹位置上擊打壹擊球,如果首先擊打活球再次失敗,則應宣布空桿犯規,不管相差多少分數。

b)若被要求從原始位置上再重擊壹次時,裁判員應警告犯規方,如第三次再失敗,結果將導致壹盤被判處輸給對方。

(4)依照本規則將主球放回原位後,由主球至任壹活球或可能是活球的任何部位之間,有壹直線通路,此時若擊球運動員造成任意球犯規,包括準備擊球的主球在內,若該壹擊球尚未進行 ,則可以不宣布為空桿,在此情況下可以采取別的適當處罰:

a)下壹運動員既可選擇自己擊球,也可以要求犯規方在停球位置重擊壹次

b)下壹個運動員可要求裁判員將所有球放回犯規前所在位置,讓犯規方由該處再擊壹次。

c)在連續宣布為空桿後,若仍發生上述情況,則任何關於可能將本盤比賽被判輸給對方的警告,仍將有效。

(5)所有其他空桿應依照裁判員的判斷宣布。

(6)發生壹次空桿並且被下壹個運動員要求將主球放回原位以後,任何被擾動的目標球應保留其現狀,除非裁判員認為犯規運動員將要因此而受益。在後者情況下,任何壹個或所有被擾動的球,可在裁判員的認可下放回原位。但無論哪種情況,非正常離開球臺的彩球,應被放於置球點上,或入回原來適當的位置上。

(7)在壹次空桿後,當任何球被放回原位時,犯規方或下壹個運動員都可被征詢對該球位置的意見,此後裁判員的決定才算最終結束。

(8)當在征詢意見時,無論哪個運動員若觸碰了處於局中球狀態下的任何球,則他應被當作擊球運動員受處罰。原有比賽次序不變。如有必要,被觸動的球應由裁判員放回到他認可的位置上,即使該球已被裁判員拾起的情況下,也不允許觸碰。

(9)非犯規方有權詢問,若裁判員打算將主球以外的其它球放回原位,是否要求主球從原始位置上擊球,裁判員應予以說明其意圖。

22、受到觸擾的球:

如果靜止的球或運動狀態下的球,被其它非擊球運動員擾動,裁判員應將球恢復到他認定為球的原來位置;或讓其繼續運動直到停下為止,而不必處罰。

本規則應包括那些由於其他事故或人員迫使擊球運動員移動球的情況,但擊球運動員的同伴不在此限。

球員對裁判員造成的幹擾概不負責。

23、僵局:

如裁判員認為比賽出現了或即將出現僵局,將立即建議重新開局。如果選手拒絕,裁判員應允許比賽繼續進行。但應附帶條件,即宣布在壹定時間內局面必需改變,通常應在裁判員的判定下,限定每邊各打三桿,如在宣布的時間期滿後,局面基本未變時,裁判員應取消所有得分,重新擺放所有的球,如同壹盤比賽開始那樣。

(1)仍由原來開球的選手開球。

(2)仍保持原來的擊球順序。

24、斯諾克4人雙打:

(1)在4人雙打比賽中,每方輪流開盤。擊球順序就應在賽前定好並保持不變。

(2)每盤比賽結束後,出場順序可以改變。

(3)如犯規並被要求繼續擊球,則應由犯規方的犯規者繼續擊球。即使該次犯規在輪次以外發生,原比賽次序仍保持不變,這樣使犯規者的同伴失去了壹個輪次。

(4)在壹盤比賽中,同伴間可以互相商量,但在下列情況下為犯規行為:

a)選手正在擊球或已經在球臺旁準備擊球。

b)從第壹擊球直到壹桿球結束的時間內進行商議。

25、使用輔助器械:

擊球運動員應對在球臺上放置的移動他所使用的任何輔助器械負責:

(1)擊球運動員對所有物品負責,包括但不限於自他拿到球臺上的架桿與延伸器材。無論它們是屬於擊球運動員自己的,或是借來的,他均應對之負責(來自裁判員的除外),而且當他使用這些設備造成任何犯規將受到處罰。

(2)因使用裁判員提供的輔助器械而造成的非人為犯規,擊球運動員對之不負責任。如這些設備證明有毛病,且由此造成擊球運動員觸碰壹個或壹些球時,不算犯規。如有必要,裁判員應將球放回原位,並且當擊球運動員正在擊打壹桿球之中,則應準予繼續進行下去而不受處罰。

26、詮釋:

(1)本規則所有條例與術語對女性同樣有效。

(2)由於具體情況不同,有必要作適當調整,以便使規則應用於壹些有實際困難的人,特別是如:

a)"雙腳不能離地"的處罰不能用於在輪椅中的運動員。

b)若運動員不能區別顏色之間的差異,例如紅與綠,在向裁判員提出要求後,他應被告知球的顏色。

c)在沒有裁判員的情況下,對立之間的球員或雙方之間,應被當作按本條規則所敘述那樣進行比賽。

四、運動員:

1、拖延時間:如果裁判員認為運動員用壹擊球的時間,或者選擇壹擊球的時間,超過正常所需的時間,應向該選手提出警告,他有可能被判本盤輸給對方。

2、不正當行為:對球員拒絕進行壹盤比賽或被裁判員認為屬於故意犯規、連續犯規,包括受到上述規則1的警告後繼續拖延比賽時間及不文明行為,應被判本盤負。同時,裁判員應對球員提出警告。如該球員仍不加以改正,將被取消本局比賽資格。

3、懲罰:

(1)依照規則,如壹盤比賽被判罰時,則犯規壹方:

a)本盤比賽告負;

b)喪失所有得分,且非犯規方獲得球臺所剩下的各球分值相等的分數。即每壹紅球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離開球臺的彩球,將視為在置球點壹樣被算分。

(2)依照規則,如壹局比賽被判罰時,則犯規壹方:

a)正在進行的本盤比賽如(1)中所述那樣,被判告負。

b)為完成本局比賽所需,但尚未進行比賽的其它有關各盤,均被補判告負。

c)當計算累計分時,則壹局中被補判比賽失敗的各盤,每盤均按147分計算。

4、非擊球運動員:擊球運動員在進行比賽時,非擊球運動員應避免在擊球運動員的視線內站立或移動。他應坐下或站立在離球臺壹個合適的距離以外。

5、缺席:在擊球運動員需要離開時,非擊球運動員可指定壹位代理人,監視其同行,並於必要時向裁判員提出犯規,但須讓裁判員知道。

6、棄權:

(1)當運動員成為擊球者時,可以允許棄權。但對方有權接受或拒絕棄權。如對方選擇了繼續進行比賽,則棄權即變為無效。

(2)當需計算累計分時,且壹盤又已被棄權,則留在球臺上所有球的分值,應加進另壹方的得分記錄中去。在這種情況下,紅球計為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離開球臺的彩球,將視為置球點壹樣被算分。

五、職員:

1、裁判員:

(1)裁判員應當:

a)是比賽公平與否的唯壹判決者。

b)當比賽中出現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時,不受各方面影響,自由地作出裁決。

c)應對本規則比賽的正當行為負責。

d)當發現有任何違反規則的行為,應進行幹預。

e)當被詢問時,將球的顏色告知運動員。

f)在運動員的合理要求下擦拭任何球。

(2)裁判員不應當:

a)回答任何本規則沒有規定的問題。

b)在運動員即將造成壹次擊球犯規時,給予任何提示。

c)給予影響比賽有關分數上的任何勸告與意見。

d)回答任何有關得分相差的問題。

(3)如果裁判員壹時疏於註意某壹事故的發生,他可利用記分員、其他職員。或觀看位置較好的觀眾等提供的證據,以幫助他作出裁決。

2、記分員:

記分員應在記分牌上記分,並且幫助裁判員履行其職責,如果需要,他可以充當記錄員。

3、記錄員:

記錄員應保存每壹擊球的記錄,適當記錄犯規情況,以及每個運動員或每壹方應得的分數,他還應該記錄壹桿球的總分數。

4、職員的幫助:

(1)如果運動員提出照明設備妨礙擊球動作時,裁判員或記分員應將它移開並放在適當的位置上。

(2)允許裁判員或記分員對有殘疾的選手進行必要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