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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商標註冊條例

1,檢索

申請馬來西亞商標前,最好進行商標檢索,防止因與之前的商標相似、相同或重復而被駁回。

2.應用

申請人檢索商標且無駁回理由後,需要向商標局提交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人的地址、名稱、商標圖案、申請商標的類別、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優先權文件和其他材料。

3.回顧

在馬來西亞,商標註冊申請只能包括壹類商品或服務,每類商品或服務必須單獨提交。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形式審查駁回通知書後60日內補齊缺少或者無效的文件。然後檢查商標的合法性和顯著性,如果合格,進行下壹階段,如果不合格,繼續駁回。

4.公告和登記

商標局應當自受理完畢之日起兩周內,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內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人之所以提出異議,是基於被異議商標是否可註冊。商標局應當在收到異議後2周內,將異議副本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商標局轉交的異議通知後2個月內進行答辯。商標公告期屆滿後,或者收到異議後,商標局開始對商標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標準是申請商標是否可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