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第1993號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共有十條,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的。
第二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向購買者提供商品、貨幣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獎金銷售和獎勵壹些購買者的彩票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偶然方式決定買受人是否中獎的,都屬於抽簽方式。
本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銷售活動。
文章
禁止下列有獎欺騙銷售行為:
(壹)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獎品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數額、總金額、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式等作虛假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
(三)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彩票同時投放市場的;故意在不同時間將不同獎金數額或獎標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
(4)其他有獎欺騙銷售。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條
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有獎銷售方式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情況確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六條
經營者有獎銷售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獎品種類、中獎概率、獎品金額或者獎品種類、頒獎時間和方式等。屬於異地即開型彩票的彩票銷售,通知還應當包括開獎時間、地點和開獎方。
打字並通知獲勝者時間和方式。
經營者不得改變前款規定的已經向公眾明示的事項。
對於在銷售現場立即抽獎的有獎銷售活動,經營者應隨時向購買者明確超過500元的獎品兌換事宜。
第七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第六條規定,隱瞞真實情況,以有獎銷售作為欺騙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當事人在有獎銷售活動中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第九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前發生的被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有獎銷售,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後不得繼續。但是,如果抽獎和頒獎的預定時間在1993年12月1日之後,經營者仍應在預定時間按照預定事項履行抽獎和頒獎義務。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