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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權法》第202條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2條: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解讀:

該條主張抵押權人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不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抵押權人失去了勝訴的權利,這是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但抵押權本身並沒有消滅。抵押人自願履行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

擴展數據:

《物權法》規定質押:

質權壹般適用於物權和動產權利。

對於動產,只要動產交付,質權就生效,否則沒有效力,而這通常不需要登記。

對於權利來說,這壹般是指票據和有價證券,如支票、股票等,都是要登記的,登記後生效。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