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戶籍註銷證明、遺產權屬證明、財產清單;
2.向公證處申請繼承權公證;
3、公證處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出具公證書。
辦理繼承公證書所需材料:
1.死者的死亡證明。
2.死者留下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
4.親屬關系證明。壹般由死者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或由上述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通過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鄉(鎮)政府出具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對放棄繼承聲明進行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7.死者父母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繼承人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需要有繼承權,繼承已經開始,即被繼承人已經死亡。
2.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內容完整,意思明確,簽名蓋章齊全。
3.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公證事項不得違法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範圍如下:
1,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1.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是公證機構的壹項主要業務。常見的如下:
(1)證明合同(協議)。
壹、證明各種經濟合同。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承包合同、聯營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勞動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股權(設備、技術)轉讓合同、企業兼並合同等。
b、證明各種民事合同、協議。包括贈與合同、合夥協議、贍養(撫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婚前(夫妻)財產協議、民間借貸(還款)協議、補償協議、拆遷協議、宅基地使用協議等。
(2)辦理繼承公證。
(三)收養證明和親子關系認定。包括收養協議、解除協議、事實收養、證明事實、認領親子協議(文書)等。
(4)單方法律行為的證明。包括辦理遺囑、委托、聲明、贈與、承諾、單方保證和擔保、制作票據拒絕證書等。
(5)現場活動的法律監督和認證。包括招標、拍賣、公司創立大會、抽獎、搖號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人參加的現場活動。
2.證明法律意義的事實公證員證明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
(二)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職務、職稱、學歷、經歷、身份、健康狀況、刑事處罰(未)、國籍、民族、法人信用狀況等。
3.證明法律重要性的文件
(1)經公證機關認證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經營活動記錄、專利登記證、商標註冊證等。
(2)公證的範圍包括:證明文件的內容是否真實,證明文件上的簽名(蓋章)是否真實,證明文件的簽署地點和日期,復印件(影印件、節本、譯文等。)的證明文件與原件壹致,翻譯件與原件壹致。
4.賦予債權文書毫無疑問的強制執行效力。
5.保存證據。保存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行為過程和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