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活動。
第三條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確保監測到位、預報準確、預警及時、應對高效。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的聯動機制,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
通信運營商、媒體等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利用氣象探測網絡,組織所屬氣象臺站對可能影響本地區的災害性天氣進行監測,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會同發展改革、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編制氣象災害監測站網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建設,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防禦需要,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的氣象災害監測網絡,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臺站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所屬氣象臺站、有關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或者氣象監測站以及與災害性天氣監測相關的水文、地質、環境等單位,共同對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進行監測。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監測設施的計量監督,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督促下級氣象臺站或者氣象監測站以及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及時準確地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提供雨情、水情、墑情、旱情等監測信息。
第九條依法成立的氣象災害預警隊伍及其助理和信息員負責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和預警信息的傳播。
鼓勵和支持氣象誌願者參與氣象災害信息收集和預警信息傳播,有關單位應當做好組織培訓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或者通報氣象災害信息。
氣象助理員、信息員應當立即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單位如實報告氣象災害信息。
第十壹條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氣象助理員和信息員的管理,並提供必要的設備和經費支持。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助理員和信息員的業務指導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收集的氣象災害信息納入本地區統壹的應急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