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復審流程是: (壹)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有關 證據 。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 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 專利申請 文件; 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壹式兩份。 (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 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並通知復審請求人。 (三)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 專利法 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的; 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的; 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四)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如果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