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反訴:
1982 年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第46條規定:“被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109條還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民事訴訟法有關反訴的內容與試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同。作為民事訴訟法的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對反訴制度的具體做法作了壹些補充規定。
其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 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申請反訴特征》
第壹條 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第二條 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壹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第三條 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並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四條 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擴展資料:
環球網綜合報道11月17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首次公開開庭審理北京稻香村(北稻)訴稻香村集團(蘇稻)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本次庭審是南北稻香村在民事侵權訴訟上的第壹次正面交鋒。
法庭上,北稻訴稱蘇稻故意搭借北稻在特定地域市場內建立的知名度,使用與北稻字號和商標相近似的“稻香村”及商標作為門店招牌和商品標識。北稻請求法院判令稻香村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必須在“稻香村”前面添加“蘇州”二字;要求蘇稻位於北京王府井等地的4家門店及其開設的微信公眾號停止使用“稻香村加扇形邊框”和“稻香村”商標;要求蘇稻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50萬。
針對“北稻”提出的指控,“蘇稻”表示,沒有侵犯其任何註冊商標專用權,也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蘇稻辯稱,“稻香村”字號和商業標識創設於1773年蘇州觀前街。
根據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理及保護在先權利的***識,蘇稻有權使用包括扇形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稻香村商業標識。
其次,作為中華老字號品牌,稻香村商譽聞名世界,北稻要求應當在“稻香村”前加註“蘇州”二字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第三,“北京特產”不是專指北京稻香村,蘇稻使用“北京特產”的詞語,不構成對北稻的不正當競爭。
最後,互聯網電商是原有銷售模式的新發展,蘇稻比北稻先行開展互聯網銷售模式,北稻在互聯網電商平臺上不享有任何專屬權利,無權禁止蘇稻合理合法的商業行業。
開庭當日並未宣判結果。據公開資料顯示,1773年,稻香村創立於蘇州觀前街,至今已經持續經營243年,是中國商務部首批認證的中華老字號企業。1983年,蘇州稻香村持有的糕點類“稻香村”商標被國家商標局批準註冊。
百度百科:反訴
中新網:“蘇稻”回應350萬索賠 稱將反訴“北稻”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