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貶低山寨產品是否違反廣告法?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其中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就是不正當競爭。  以“山寨手機”為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模仿其他品牌手機的外觀,有可能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使用與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可能構成侵犯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