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名稱
1.必須采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2.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壹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壹個。3.無上述規定的名稱時,必須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4.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1.條中規定的任意壹個名稱。5.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稱後註明相應的詞或短語。
配料表
1.配料表的標題為“配料”或“配料表”。2.各種配料必須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壹排列。3.如果某種配料本身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標明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壹列出原始配料。當復合配料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有規定名稱,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則不必將原始配料標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4.各種配料必須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GB 2760規定的產品名稱或種類名稱。5.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時(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醋等),為了表明產品的本質屬性,可用“原料”或“原料與配料”代替“配料”,並按2.條的規定標註。
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1.必須標明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按以下方式標明: a.液態食品,用體積; b.固態食品,用質量;c.半固態食品,用質量或體積。2.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明凈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3.同壹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獨立且品質相同、形態相近的幾件食品時,在標明凈含量的同時還必須標明食品的數量。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1.必須標明食品制造、包裝、分裝或銷售單位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2.進口食品必須標明原產國、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名及總經銷者在國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日期標誌
1.必須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或/和保存期。2.日期的標註順序為年、月、日。3.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壹標明保質期或保存期: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用於保質期);“……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用於保質期);“……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用於保存期)。b.“保質期至……”;“保存期至……”;c.“保質期……個月”。“保存期……個月”。
貯藏指南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必須標明食品的貯藏方法。
質量(品質)等級
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必須標明食品的質量等級。
產品標準號
必須標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特殊標註內容
1.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必須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2.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加以說明。
條行碼
食品衛生許可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