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誠信標誌許可規則
閩消字[2006]第17號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關於企業使用《3.15誠信標誌》的許可規則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第四屆七次常委會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審議通過)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委會)決定有條件地許可企業使用《3.15誠信標誌》。許可使用該標誌的目的,旨在通過壹個統壹的公益性識別標誌,讓消費者消費時正確選擇已經做出誠信承諾並由省消委會統壹擔保的商品和服務。同時此標誌也是消費者響應誠信,經營者立足誠信的良性互動載體。
此外,由於壹些社會組織對“3.15”的濫用,導致具有法定職能的消費者組織信譽被誤解或貶損。宣傳推廣《3.15誠信標誌》也具有保護“3.15”公***資源和消費者組織信譽的積極目的。 1、《3.15誠信標誌》使用申請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福建省境內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的企業;
(2) 具備法人資格,有國家法定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書及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3) 國家已開展安全、衛生及其它屬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應取得相應的證書;
(4) 已通過GB/T19000—IS09000系列標準認證或本行業權威認證機構的認證文件;
(5) 產品及服務已面市三年(含三年)以上,且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未發現不合格及重大投訴事件;
(6) 企業擁有合法專用的商標,產品及服務有較高的知名度並有相適應的售後服務承諾及售後服務網絡;
(7) 有關行業協會、各級消委會有效擔保或已參加“先行賠付”的協議企業或提供足夠財產擔保的企業。
2、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應作出以下承諾:
(1)所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含服務)安全、健康、無公害;
(2)生產銷售過程符合環保要求;
(3)照章納稅;
(4)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法規;
(5)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發生消費爭議時,自願接受福建省各級消費者委員會的調解,並積極、主動解決消費爭議;
(6)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發生消費爭議時,自願接受福建省各級消委會的調解,並積極主動解決消費爭議;
(7)因違反以上承諾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宜繼續使用《3.15誠信標誌》的,願意放棄《3.15誠信標誌》使用權,並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1、向當地消委會、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各地辦事處申請;
2、當地消委會、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各地辦事處對申請企業進行相應的初審後出具推薦證明;
3、將企業申請表、相關資料、推薦書及擔保書報送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進行復核;
4、外地企業駐閩機構亦可直接向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直接申請;
5、復核期間,辦公室視情況對申報的企業及產品進行質量水平、售後服務、市場狀況、用戶意見進行調查評價;
6、復核通過後,同意授予企業《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企業必須與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簽訂《3.15誠信標誌》使用協議書,自覺維護“3.15”的形象,信守承諾,並自覺接受廣大消費者的監督。
7、出具推薦證明的單位保證使用標誌的企業符合本規則的條件並承擔連帶責任。 1、企業自願申請退出的辦理:經審核後批準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如果在使用過程中自願退出《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須書面提出申請;經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審核後出具決定意見,並公告社會;
2、失信企業的處理:
(1)各級消委會發現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在市場經營中嚴重失信或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應及時予以處理,並通報全省,予以曝光;若拒絕改進,取消《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並於媒體進行公示,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2)對於假冒或擅自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或個人,壹經發現,應立即通報福建省消委會和工商管理部門予以嚴厲查處,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1、獲得許可使用《3.15誠信標誌》的產品生產企業,除了允許其在所申報的企業自有產品的外包裝及企業宣傳材料上印刷使用《3.15誠信標誌》外,還應在其終端產品上粘貼由福建省消委會監制的《3.15誠信(防偽)標誌》。
2、獲得許可使用《3.15誠信標誌》的服務行業除可在企業宣傳及相關經營場所印刷或懸掛《3.15誠信標誌》外,還應填寫誠信經營責任狀,接受福建省消委會及其它相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3、企業印刷、懸掛或以其它方式使用《3.15誠信標誌》應事先將相關圖案及文字說明報福建省消委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審核、備案,經確認無誤且文字回復同意後方可使用。 1、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有效復印件);
2、企業有效生產經營許可證、質檢報告書(有效復印件);
3、相關行業國家強制性認證標準及其它認證證書(有效復印件);
4、物價或收費批準文件(有效復印件);
5、填寫《3.15誠信標誌》申請表(加蓋企業印章);
6、登記《3.15誠信(防偽)標誌》使用協議書(加蓋企業印章),並提交《3.15誠信標誌》不被仿制的承諾書;
7、獲得政府榮譽的企業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交所獲榮譽證書(有效復印件);
8、各業行協會頒發的認證文書;
9、銀行系統頒發的信用等級證書。 1、由福建省消委會聘請多家媒體及消費者代表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3.15誠信標誌》活動及使用《3.15誠信標誌》單位的評議和監督,維護《3.15誠信標誌》活動的群眾性、公正性、嚴肅性。
2、由福建省消委會對即將獲準使用“3。15”標誌的企業名單在七個工作日內在相關媒體、網站上予以公示,征求廣大消費者意見,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