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哪些方面
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是出在商標與企業名稱、商品、商務域名和馳名商標的保護相關系的我國商標法已經確立混淆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認定的標準 第壹,在所謂的普通商標保護上確立了混淆標準。關於商標侵權判定,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在此商標侵權判定標準中,就體現了混淆標準的適用。因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是混淆最直接的表現。在類似商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也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淆。這是混淆原理最直觀的適用。 [2] 第二,馳名商標侵權判定中堅持的是混淆標準。 《商標糾紛法律適用解釋》第壹條規定: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導致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也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 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從本條規定看,這裏采用地仍然是混淆標準。從“誤導公眾,導致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混淆標準出發,我國法律並沒有賦予馳名商標註冊人阻止他人在其他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絕對權利。這與商標法第十三條關於“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之註冊馳名商標禁用權範圍的規定相壹致,並且均體現了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註冊商標人的利益的混淆標準。 第三,不正當競爭侵權判定中適用混淆標準。如《實施條例》 第五十三條 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在商標與域名的沖突糾紛解決上,《網絡域名解釋》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標糾紛法律適用解釋》第壹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因此,在註冊商標糾紛的處理上,沒有混淆,就不存在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四,將混淆標準適用於馳名商標保護並不存在障礙,能夠解決所謂的“跨類保護”需要。現在似乎存在壹種誤解,好像只有馳名商標才能享受“跨類保護”。實際上,“跨類保護”適用於任何註冊商標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