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標侵權的案例不甚少數,有商標侵權就意味著也會有維權,在商標侵權訴訟的時候就會有抗辯事由,下面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商標侵權抗辯的三條原則。
壹、先用權原則。商標先用權,指商標已經被他人註冊取得,但是在被他人註冊取得之前,該商標已經被他人使用,並且已經在消費者或社會公眾中產生了壹定的影響,該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且不受法律的約束。
商標先用權制度的設立,保護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和未註冊但有影響力的商標,阻止惡意搶先註冊的不良行為,體現公平公正。在現實中,壹些企業可能因為某方面的原因沒有申請註冊自己使用的商標,但在消費者中取得壹定的商譽。如果因為沒有註冊,構成對後來的註冊商標侵權為由而禁止使用該商標,就會助長不勞而獲、坐享其成、投機取巧的行為,顯然有失立法原意。
二、權利用盡原則。商標權利用盡,指附著商標的商品,在商標權利人利用合法經營的手段將該商品首次銷售或轉讓後,權利主體無法以商標侵權為由禁止他人使用、銷售該商品,商標的權利用盡也可稱商標的權利窮竭。我們需要註意的是權利主體失去的是對商品的控制權,但是商標專有權仍然由權利主體享有。
商標權利用盡原則是為了阻止商標權利人對商標商品市場的壟斷,阻止商標權利人獲得商標權之外的不正當利益。商標的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所代表的是商品質量和服務的質量以及企業的信譽等,進而引導消費者消費,從而獲取收益。商標隨著商品流入市場進行循環是被制度所允許的,但是,即使合法獲得了附著該商標的商品,如果在銷售、使用的過程中損害了商標的價值或是商品商譽,亦存在商標侵權的可能性。
三、合理使用原則。商標合理使用,指商標權人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他人在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商標,或是相同或類似的標記,這種條件下行為人不構成商標侵權。商標的合理使用包含了商業性的合理使用和非商業的合理使用兩大內容。
商業性合理使用允許非商標權人在為了公***利益的同時又不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或是不過分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的條件下,善意地使用註冊商標在自己的經營活動中。商標非商業性使用是指行為人不以盈利目的,不利用商標功能進行商業活動,只是單純地在壹些新聞報道、科學研究或評論等無商業價值的活動中使用或引用註冊商標,這種行為不會給商標權人帶來傷害,不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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