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指已經註冊的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已經註冊的,或者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
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區別;
1.兩者有本質區別:商標爭議的本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的實質是對初步審定商標的社會異議,包括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異議。
2.兩者的內容不同: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議;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3.立案時間不同:爭議是在爭議商標被核準註冊後壹年內提出的,即《商標註冊證》頒發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後三個月內提出的,即在商標公告中刊登。
4.不同的申請人:爭議方是特定的,即他必須是在先註冊人;異議人不特定,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個人,包括在先註冊人。
5.爭議的原因不同:爭議商標必須與爭議申請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止性規定或其他規定。
6.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爭議直接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提交給商標局。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7.商標異議不需要支付費用;商標糾紛要交審查費。我希望我能幫助妳采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