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此事涉及逍遙胡拉塘鎮品牌。
1.逍遙鎮商標糾紛案中,逍遙鎮是普通商標,不壹定是協會註冊的,是企業註冊的。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由協會的代表向其收取所謂的“會員費”。
2.在“潼關肉夾饃”商標糾紛案中,該商標是某協會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必須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行使權利。既然是集體商標,就應該在集體成員內部使用,而不是在集體外部使用。其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以外的商家許可使用該商標並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該地名在潼關地區其他商家的集體商標中使用。
第二,協會起訴商家需要定性。
如果是生效判決,商家敗訴的,可以依法另案起訴。如果判決尚未生效,可以通過後續訴訟程序繼續維權。其他情況,雙方可以達成和解,法院的判決可以不執行,由雙方決定。
第三,協會對商家的起訴可能出格。
商標註冊人在商標保護方面越界了。國家註冊後,註冊人將真正享有商標權,可以維權。但是商標權也有自己的邊界,不僅僅是在核準註冊的時候,在以後維權的時候,比如商標保護的範圍。現在所謂的維權行為已經越界了。
知識產權本身就是市場競爭的工具,具有兩面性。這個制度用得好的話,會鼓勵市場競爭和創新,但是濫用的話,也會阻礙競爭和創新。從逍遙鎮潼關肉夾饃無權收取加盟費這件事來看,提醒我們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時刻秉持公平競爭的心態,不要濫用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