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中的重復起訴
重復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後,當事人基於同壹標的物、同壹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在民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審判庭對“重復起訴”的認定采用了以下認定標準:“人民法院不經分析,不得駁回起訴或者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兩次起訴的具體主張不能相互覆蓋、相互替代,應當認定為不重復起訴。總之,拒絕應當受理的,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違法的,接受不應當受理的,也是違法的,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因此,對於審判實踐中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情況,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件進行分析,確保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根據上述意見,判斷是否屬於重復訴訟,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及其依據,以及處分權行使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