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具有依附於商品的從屬性,即商標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
2、商標具有財產屬性,是屬於商標註冊人所有的;
3、商標具有競爭力;
4、商標具有排他性,其他經營者未經允許不能使用。
專有性商標權的專有性又稱為獨占性或壟斷性,時間性,地域性,轉讓性。
具體如下:
1、專有性商標權的專有性又稱為獨占性或壟斷性,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非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2、時間性商標權的時間性也稱法定時間性,是指商標權為壹種有期限的權利,在有效期限內才受法律保護,超過有效期限,商標權即終止,不再受法律保護;
3、地域性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這是由商標權的國內法性質所決定的;
4、轉讓性商標權作為壹種產權,由商標註冊人按壹定條件可以實施產權轉讓或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特征
1、商標權的客體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商標權的客體是商標權的本質的特征,是與物質產品(即民法意義上的有體物)相並存的壹種民事權利客體,屬於知識產品的範疇。
2、商標權權利範圍的確定性。對商標權的權利範圍而言,商標權的權利範圍是有壹定限制的,主要是由使用權和禁止權兩部分組成,即他們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和核準註冊的商標上享有專有權。對此,曾陳明汝認為:“註冊之商標,並無絕對之權利,而只限於某商品之相對權而矣”,也即“商標專有權對於商業自由之原則的限制,不能超越該項立法所需要之範圍。”值得註意的是,商標權的內容之壹—禁止權的權利範圍大於商標的專用權,即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或者其組合。
3、商標權保護期限的不確定性。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的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商標權人在法定保護期屆滿後,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續展。通過這種程序,商標權人可以壹直使用該註冊商標。反之,商標權人可以通過不續展或主動放棄商標權而終止該註冊商標的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