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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性使用的定義

法律主觀:

商標合理使用的含義是什麽 商標權 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合理使用越來越被各國和地區所認識並反映在有關立法中。 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 商標法 》時規定了以下限制: (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稱、雅號、藝名、筆名; (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該商品或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的普通名稱、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狀、價格等; (3)他人以正常方式對商品或服務所作的說明,只要上述情況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當的。 商標權合理使用商標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在發生商標 商標侵權 案件時,被告可以引用新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九條來進行合理使用的抗辯。但是在不同的個案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圖形的形式多種多樣,紛繁復雜,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重要的是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非常原則,存在較大的模糊地帶,相關的解釋尚未出現,因此在實務中會遇到很多問題。 1、以除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還加註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為判斷標準。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來使用,或者該文字或圖形是否足以標識、區別商品來源作為判斷標準 3、以使用該說明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作為判斷標準 4、以是否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作為判斷標準 5、以商業慣例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作為判斷標準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潤下降、聲譽受損作為判斷標準 上述六項標準並非是互相排斥的,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必須考察清楚各項事實,綜合利用各項標準,才能作出比較中肯的判斷,相關的經驗還需在實踐中豐富,相關制度還需完善。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上述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 律師咨詢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入網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