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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過程中的實質審查到底查些什麽?

商標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後,主要審查以下四個內容:

01

商標是否具備法定構成要素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的構成要素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及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02

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而下列文字、圖形不具有商標顯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和對本商品特征帶有直接敘述性的標誌;

2、過於簡單或復雜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3、商標各組成部分不能構成壹個整體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03

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

1、商標不得與已註冊商標相沖突。如果商標同他人已註冊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為保護商標的獨占專用權,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是不能被核準註冊的。

2、商標不得與初審公告裏的商標相沖突。初審公告的商標享有申請在先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新申請的商標與初審公告裏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局會依法駁回新申請商標。

3、商標不得與商號相沖突。商號權是依有關法規、條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並依法保護的壹種工業產權。如果新註冊商標與他人商號名稱相同,在經濟活動中是極易造成混淆。所以,與他人商號名稱相同的商標也很難被核準註冊。

4、商標不得與外觀專利權和版權相沖突。外觀專利權和版權是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新申請商標的文字、圖形若模仿、抄襲他人商品的裝潢、外觀設計或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權或專利權,也是不能被核準註冊的。

5、商標不得與公民身份權相沖突。公民身份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藝名、筆名作為商標。

04

商標是否違反“禁止註冊”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1、同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等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

2、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這回大家都清楚商標局是怎麽做實質審查了吧。大家可以根據這四個方面,逐壹排查自己申請的商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希望社標網商標查詢的回答可以幫助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