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實質是壹國的主管機關(包括行政、司法或者準司法機關⑽)對商標馳名這壹客觀事實的法律確認,既然是客觀事實,就存在時間和空間性的問題。我國現行的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所確立的“個案保護,被動認定”的模式,可以很好的解決馳名商標的時間性問題,但是關於馳名商標的空間性問題,馳名的地域範圍上尚有需明確之處。
(壹)商標馳名的地域是否僅限於壹個國家範圍內馳名商標是否必須在本國範圍內馳名-這壹問題,曾經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知識產權談判的焦點。1999年9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關於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及其註釋》(下稱《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註釋》),對這壹問題做出明確的答復,《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註釋》第二條第二項(d)款規定:“即使某商標不為某成員國的任何相關公眾所熟知,或所知曉,該成員國亦可將該商標確定為馳名商標。” ⑾雖然《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註釋》是壹種建議和解釋,並沒有要求各成員國必須遵守,但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應當履行入世承諾,國內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與國際慣例和國際規則相適應。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保護規定》將馳名商標的地域限定為在中國,雖然相對於我國國情其有壹定的合理性,但是其與《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精神不符。另壹方面,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14條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因素,這些規定肯定了馳名商標可以突破地域性而受到保護的精神。而根據《保護規定》,國外的馳名商標在我國受到侵害時,卻不能得到足夠的法律救濟。
(二)商標馳名的地域限於國家的壹個區域還是所有的區域根據《保護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在中國”可以有兩種理解,壹種是指在全中國,也就是被全國32各省市自治區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另壹種是中國的某個區域,只要是被中國的某個區域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就足以認定馳名,究竟是哪種含義《保護規定》沒有做詳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