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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商標標識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主觀:

檢察院批捕商標標識罪的法律依據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