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的侵權對象如何劃分?
實踐中如何界定假冒註冊商標罪?商標使用?司法部門對商標法和刑法的區別往往存在壹些誤解。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孫萬懷指出,對於?商標使用?,必須結合犯罪對象來理解。假冒註冊商標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市場經濟管理和經營秩序以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這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侵犯的客體不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轉讓標識罪主要針對標識本身,尚未涉及直接侵犯市場管理。因此,假冒註冊商標罪既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也侵犯了商標使用許可權,其客觀行為包括自用和提供給他人使用兩種情況。但判斷是否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需要確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意圖。
假冒註冊商標罪需要具備什麽條件?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條?同樣的商標?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假冒註冊商標與假冒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以及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完全相同;第二,基本沒有視覺差異,足以誤導大眾。上海交通大學開元法學院教授張紹謙認為,這樣的擴大解釋符合我國懲治侵犯註冊商標權犯罪的現實需要。在理解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時,必須從普通公眾在正常消費條件下是否可能被假冒誤導的層面進行實質性判斷,從而信以為真,進而誤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委托加工者生產加工指定商標產品的行為。對於這種在國內沒有進入市場流通的追加代工行為,孫萬懷教授談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代工?出口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指出,僅為出口而貼牌生產的行為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解和混淆,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其性質屬於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攬,受托方的行為是委托方行為的繼續和擴展。
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標簽分離?在侵權產品不在中國境內銷售等特殊情況下,對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存在爭議。在侵犯註冊商標權犯罪的量刑中,把握非法經營、損失、違法所得、銷售等不同類型犯罪的數額,是準確判處行為人的前提和關鍵。
侵犯知識產權罪從犯罪數額的角度有什麽解釋?情節嚴重?做了規定。上海市檢察院金融檢察處處長肖凱分析,《解釋》第1條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兩個認定標準,第二條還規定了銷售數額,確定了不同犯罪數額應當區別對待的原則。所謂非法經營額,壹般是指商標侵權人利用侵權設施(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生產、銷售或者提供的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價值。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所謂?銷售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而應得的全部非法收入。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壹般是指侵權人生產或者經銷侵權商品所獲得的凈利潤。從這三個概念來看,其實是在考慮侵權人的刑事成本和商標權人的最低保護。
司法實踐中,壹些侵權人通常不出具購銷單據,不留購銷記錄,倉庫庫存與銷售現場分離,是否需要考慮?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其他犯罪數額的確定。在辦案實踐中,應當以什麽樣的數額作為考量標準,張紹謙教授認為,認定犯罪數額的關鍵在於證據的證明程度,即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什麽樣的證明數額達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
* * *認定同罪要考慮哪些因素?
在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容易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從犯與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專用品罪相混淆。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金融檢察部檢察官詹英傑認為,假冒註冊商標罪有哪些?商標使用?在商品上使用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將正品與假冒產品混淆,給合法商標權人造成經濟損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商品罪是什麽?銷售註冊商標?行為,假冒註冊商標並未實際用於商品。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從犯,即使沒有具體行為?商標使用?行為,也需要有相同的主觀意圖和客觀配合行為。結合壹個具體案例,詹英傑檢察官表示,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為了逃避海關或相關部門的監管而采取貨標分離的運輸方式,不能僅依據查獲的標識單方面認定。註冊商標標識只是整個交易的壹部分,應當認定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的* * *共犯。
張紹謙教授對上述觀點持不同看法。他指出,當前,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呈現出新的特點。犯罪活動錯綜復雜,分工專業化,犯罪過程鏈條化。前後不同階段的行為可能由不同的人實施,雖然不同階段的人可能對其他階段的人的行為有所了解,也很清楚自己的行為最終會導致的法益。客觀上,不同階段的人的行為也存在著相互協調、配合、緊密聯系的關系。但是,各階段行為者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是明顯獨立的,都是為了獲得自己在特定階段設定的利益而實施自己的行為。主觀上不同行為人之間沒有實施同壹犯罪的故意,也沒有通過有機配合形成統壹的整體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不宜將* * *視為同罪,而應根據各自在相應階段的行為特征來確定其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