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發生被搶註的現象,企業商家維權意識淡漠當屬第壹主因。壹方面大多數企業尚未形成-套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基本沒有自我品牌市場的“監測預警”系統。秉承“自願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企業應對已經在他國進行交易的商標及時“補過”、盡快註冊,對既要打入他國市場的商標提前、及時註冊。在商標專用權註冊取得制國家,只要經營主體商標權利意識強烈,在使用商標之前或使用同時就申請商標註冊,就不會發生搶先註冊商標的事件。
(二)適當構築防禦性註冊
根據“壹類商品壹件商標壹份申請”原則,具有壹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禦註冊,以免受職業商標炒家的侵害。以“娃哈哈”商標為例,娃哈哈集團除在自已經營的主要產品類別上註冊“娃哈哈”商標外,還將“娃哈哈”商標在其它多個類別上註冊。同時,還將易與“娃哈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標分別進行了註冊。
(三)加強市場監則根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企業應密切關註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商標公告》,如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托法律服務機構或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其實很多商標能註冊成功和權利人不及時提出異議有關。
(四)申請撤銷根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如前述)。即權利人認為已經註冊的商標侵犯自己的權利,可在核準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評委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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