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那麽,在合同中,其實不存在這種可以使合同無效的情況,所以合同是合法的。
最後,至於妳這個合理的問題。其實他只是承包給妳了,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後期的操作和收益只是妳在那裏的操作,妳可以仔細想想。他幹擾妳了嗎?讓妳使用商標,承包給妳,其實都是他的義務。因為簽了合同之後,他真的是自負盈虧,做過承包生意的人都知道,所以他當然不負責,他也是品牌。如果妳“故意損毀快件,盜竊客戶財物”,他當然會解約。畢竟他們也需要名氣,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