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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如何判定?

在商標註冊成功後,很多人以為拿到商標註冊證就萬事大吉,只要保持每10年壹續展,這個商標專有權就永遠屬於自己。事實並非如此,拿到商標註冊證才是壹個品牌合法誕生的第壹步,品牌成長才剛剛開始,很多個人或企業出於保護(非使用)目的而註冊的防禦商標,以及被核準註冊達三年以上又從未實際使用過的閑置商標,都有可能面臨商標被“撤三”的風險。

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是指壹個註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不使用,且該狀態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如何判定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首先,要明確什麽是商標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 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 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 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 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 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 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 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 也包括商標註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的使用;

但是,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還有壹點,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最後,商標註冊人提交的使用證據如果改變了註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則不能認定為註冊商標的使用。商標註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註冊可予以維持。商標註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註冊商標的使用。

結語: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取得商標證書,商標就屬於自己的了,規範、正確使用商標才是商標權延續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