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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割法的壹個例子

A國的A公司和B國的B公司是關聯企業,A公司的營業資產為5000萬美元,B公司為6543.8美元+0.5億美元。A公司的銷售成本為654.38+00萬美元,營業利潤為200萬美元。B公司本期營業利潤為300萬美元。現在A國應該根據利潤分割法確定A公司對B公司的合理售價,以經營資產規模作為衡量對利潤貢獻的唯壹參數。

既然A公司和B公司的營業資產比例是1:3,那麽各自的利潤比例也應該是1:3。這樣,A公司的利潤應該占兩家公司五百萬總利潤的四分之壹,即1.25萬美元,而B公司的利潤應該是375萬美元。由於A公司的銷售成本為10萬美元,其對B公司的合理銷售價格應為1125萬美元。A國A公司是壹家醫藥公司,擁有兩種藥品的商標權。A公司將藥品的商標使用權和藥品加工權轉讓給B國的子公司B,B公司生產的藥品全部銷售給A公司,然後A公司在A國銷售藥品..A國稅務機關采用利潤分割法分享利潤,將A公司和B公司發揮的職能分為四類,即銷售、加工制造類無形資產和制造類無形資產。

稅務部門根據成本加100%漲價確定銷售和制造職能利潤;從A公司和B公司的總利潤中扣除銷售和制造利潤後,剩余利潤將按55%分成B公司擁有的制造無形資產職能和A公司擁有的銷售無形資產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