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標侵權處罰標準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侵權(delict)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壹般責任條款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