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原則為:申請在先原則、自願註冊原則。註冊的商標申請已到達審核末期,說明商標註冊申請要先與其他商標註冊申請。
2.商標復審是針對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就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而提出的復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程序。他人的商標處於復審階段,說明首次提交的申請被駁回。
3.商標近似是商標法上的壹個概念,是指: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後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或者其三維標誌的形狀和外觀近似,或者其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商標法第三章 第三十壹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如果存在商標近似的話,屬於他人的商標與妳申請的商標近似,與妳沒有影響。
參考資料:
資料鏈接:/jrzg/2013-08/30/content_24781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