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2004年9月,四川瀘州千年酒業有限公司以“四川江口醇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諸葛釀’商品名稱侵犯其‘諸葛亮’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江口醇公司則認為其“諸葛釀”商品名稱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並同時提起反訴。
商標是企業無形的資產,作為公眾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唯壹標識,這就要求商標需要具備相應的顯著性和認知度。但商標也是壹種有限的資源,當認為商標構成近似的時候,企業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該案主要涉及商品名稱與註冊商標的沖突及保護問題。湛江中院壹審判決:註冊商標“諸葛亮”對知名商品“諸葛釀”構成侵權,判令永超超市、諸葛釀酒公司和瀘州千年酒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於知名商品名稱與註冊商標的沖突及保護問題,盡管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並無明確規定,但是應當考慮的壹個標準是權利在先原則。江口醇酒業公司在1999年就開始使用“諸葛釀”作為所開發產品的商品名稱,在該商品名稱形成壹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之後,諸葛釀酒公司才於2003年正式生產“諸葛亮”酒,本案顯然是知名商品的名稱使用在先,故應當保護在先使用的權利。
據此,廣東省高院最終認定諸葛釀酒公司、千年酒業公司存在著搭江口醇酒業公司“諸葛釀”酒便車的行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契合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管理程式化、精細化、體系化的內在要求,也為人民法院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壓縮法官酌定權的彈性空間、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創造了技術條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這樣表示道。
談到最後,小編想說的是,如今各行各業競爭都相當激烈,我們在部署商標戰略的時候應該從企業產品形象設計、品牌定位、商標註冊等相關項目開始全方面準備。最後,小編給各位創業者壹句話:市場未動,商標先行,才能讓自己的品牌贏在起跑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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