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海關依照法律規定,主動有關權力,實施知識產權保護;
2、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
3、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