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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

法律分析:11月6日,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誌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壹步。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內設4個審判庭和技術調查室、法警隊兩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安鳳德介紹,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的第壹審案件範圍包括: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技術類民事和行政案件;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上訴法院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此外,該院還專屬管轄第壹審授權確權類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