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抄襲、模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2.其他保護範圍。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三條
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該馳名商標保護。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
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個案認定和被動保護的原則。
第七條
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由市(地)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當事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地)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書面請求馳名商標保護,並提交證明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知名商標認定的監督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