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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商標註冊有哪些註意事項?

妳好,

(1)註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應當提供商標註冊公告的商標註冊號和期號;

2.身份證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經註冊人蓋章確認;

3.註冊人出具的介紹信或委托書;

4.收件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比對後返還);

5.註冊人名稱已經變更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6.商標已經轉讓的,應當提交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轉讓核準證明。

(2)登記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應當提供商標註冊公告的商標註冊號和期號;

2.登記人自行領取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返還);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登記人簽署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領取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返還);

3.註冊人名稱已經變更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4.商標已經轉讓的,應當提交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轉讓核準證明。

特殊說明: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如果在此期限內不能辦理,可以在期滿後的六個月寬限期內辦理續展,但必須繳納續展登記的滯納金。延長期屆滿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