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第2款的規定,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比如,使用某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屬於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而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系的眾多人員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就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不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系的眾多人員知曉或者不知曉該商標,並不影響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也就是說,馳名不是指為所有人所認知或者在所有社會公眾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關的消費者中馳名就可以,即不必“廣為人知”。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商標權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標專用權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標。商標不論註冊與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體現其價值,才能把商標的無形財產權轉化為物質財富。對於未註冊商標,只有不斷使用才能體現其商標的存在,才有可能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從而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知名度,否則,公眾就無從了解該商標,更談不上馳名了。對於註冊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是其應履行的義務。因此,把商標使用的持續期限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壹個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2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論是商品的生產商還是服務的經營者,都把宣傳、推銷自己的產品作為重中之重,宣傳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隨著通信技術、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各種宣傳媒體的宣傳效果越來越明顯,不少公眾對某個品牌(商標)的知曉,來源於生產商或者經營者的各種廣告宣傳。因此,通過了解對壹個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就可以比較明確地得知該商標在壹定區域內公眾的知曉程度。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3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如果壹個商標曾經作為馳名商標在我國保護過,那麽,該商標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這對於認定該商標是否具備馳名商標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壹個商標在國外曾經作為馳名商標受過保護,那麽該商標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各種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在我國認定馳名商標時同樣有重要的參考作用。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4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本項為壹兜底條款,以適應不斷發展的馳名商標保護的實際需要。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5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0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來源於: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