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工商註冊需準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壹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