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點:
1、 歐盟商標註冊對申請人無限制。歐盟商標註冊的申請人不限於歐盟成員國的國民, 其他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
2、 歐盟商標註冊費用低。只須申請註冊壹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八個成員國使用該註冊商標。較之於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3、 註冊歐盟商標在歐盟成員國保持整體效力:申請人通過提交壹份申請即可在歐盟28個成員國內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無需再分別指定所希望得到保護的國家。***同體商標在任壹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成員國的使用,即使商標只在壹個國家使用,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他國家使用使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 ***同體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全部成員國範圍內發生效力;
4、 歐盟商標註冊是雙重保護原則,***同體註冊商標不取代國家註冊商標,國家註冊商標與國際註冊商標壹樣繼續存在:
(1) 如果壹個申請人向***同體申請註冊商標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同體商標轉換為在壹個或幾個國家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2) 歐盟註冊商標申請在***同體內部公告期間,***同體國家的在先權利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國家在先的權利人在知道的情況下容忍在後的***同體註冊商標連續使用五年,則就喪失了提出無效或反對使用的權利,兩個商標***存,在同壹地域內將會有兩個不同的商標權人;
5、歐盟商標註冊對申請語言沒有限制,可使用任壹***同體成員國的語言。申請人在申請的同時可以使用英語、法語、德語、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中的任意壹種語言,作為他人異議、撤銷或無效的語言;
6、歐盟商標註冊對國內基礎註冊未做要求。
缺點:
1. 歐盟商標註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28個成員國中只要有壹個成員國中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該註冊被駁回。盡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申請日,但申請人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如果商標的顯著性不是很強,則不適合申請歐盟商標註冊。
2. 歐盟商標註冊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的時間較難確定。如果壹切順利,可能在壹年內獲得註冊。但是,只要有異議,該商標就不能及時得到註冊。解決異議需花費很長時間,通常是2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