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商標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商標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商標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代理相關概念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依法辦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無效宣告、復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訴訟等商標事宜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商標代理行為規範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規範從業,提升商標代理質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和商標代理市場正常秩序。
第四條 行業組織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是商標代理行業的自律性社會團體。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嚴格行業自律,組織引導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依法規範行為,維護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