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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2008年發生下列業務: (1)銷售產品收入2000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3萬元; (2)接受捐贈材料壹

(1)該企業的會計利潤總額

企業會計利潤=2000+3+20+3.4+60+10-1000-500-300-50-40=206.4萬元

(2)該企業對收入的納稅調整額

取得國債利息收入3萬元,應調減應納所得額。

(3)該企業對廣告費用、招待費和營業外支出的納稅調整額

廣告費調整額

以銷售營業收入(2000+10)萬元為基數,不能包括營業外收入。

廣告費限額=(2000+10)×15%=301.5萬元;廣告費超支400-301.5=98.5(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8.5萬元,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該企業對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額

招待費扣除限額計算:①80×60%=48(萬元);②(2000+10)×5‰=10.05(萬元)

因10.05<48,所以招待費扣除限額為10.05萬元,超支=80-10.05=69.95(萬元)

業務招待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9.95萬元。

營業外支出的納稅調整額

直接對私立小學的捐贈不得扣除;行政罰款不得扣除。

捐贈限額=206.4×12%=24.768(萬元)

該企業20萬元公益性捐贈可以扣除;對營業外支出的納稅調整額13(10+3)萬元

三項***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1.45(98.5+69.95+13)萬元

(4)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06.4-3+98.5+69.95+13=384.85(萬元)

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384.85×25%=96.2125(萬元)

這裏還有壹個問題,即新產品開發費用70萬元的處理問題,題目中沒有給這部分開發費用是否符合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如果符合加計扣除的規定,在經過稅務機關備案後應予以加計扣除,這樣的話,

應納稅所得額=384.85-70*50%=349.8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349.85*25%=87.46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