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轉讓註冊商標,要在轉讓後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評估作價。有的國家規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未作規定,但規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物作價入股。
二、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壹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壹般是500元)。
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商標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所需材料
《轉讓商標/註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該註冊商標證書
公證處的商標申明公證書(視商標局要求)
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註:
1、商標轉讓完成後,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若原商標註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標用於商品將屬於違法行為。
2、公證書不是每個商標轉讓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標局要求,不過壹般來說,若是轉讓的商標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商標局壹般要求提供公證書。這時,就需要轉受讓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