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投訴侵權行為;
(二)立案。適用於有侵權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屬於立案工商局管轄範圍、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情形;
(三)初步調查。包括聽證等程序;
(四)決定並執行;
(五)備案(存檔)。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