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2、遇到撤三也不意味著商標被撤銷,可以進行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答辯,也稱“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當註冊商標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後,商標註冊人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