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不限制《奧林匹克憲章》任何條款的情況下,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承認,奧運會(包括奧運會前在奧組委財政負責或贊助下組織的奧林匹克設施預演)是國際奧委會的專有財產,國際奧委會已明確獲得“城市+年份”奧林匹克標誌的國際商標權,無論是否有奧林匹克標誌(即五環)。國際奧委會享有與其組織、發展、轉播、錄制、代理、營銷、復制、獲取和發行有關的所有權利和數據,無論以何種方式享有,無論是現有的還是將來發展的。
b)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自行決定以發行、許可或其他方式將上述權利或國際奧委會從這些權利中獲得的利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轉讓給奧運會組委會或其他方,包括但不限於官方標誌、吉祥物、海報和任何與奧運會有關的藝術、文字或視覺表現或設計,包括但不限於與奧運會有關的所有版權、設計和商標。這種權利或利益的轉讓取決於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是否認為國際奧委會各種產品和標誌的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c)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進壹步同意並承諾,如果由於任何原因,任何與奧林匹克運動會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權利為城市、國家奧委會、奧組委或與城市達成任何形式協議的第三方所擁有,所有這些權利必須由信托機構作為代表國際奧委會利益的受托人所擁有,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要求,該機構必須以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滿意的形式和內容,自費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國際奧委會。
d)對於在主辦國未經授權使用與奧林匹克有關的財產,包括商標權,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將在與國際奧委會達成協議後采取行動,費用由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承擔;在主辦國,國際奧委會在與奧組委協商後,將使用組委會的資金采取行動。
奧林匹克標誌、徽記和吉祥物的法律保護
a)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已確保,或目前不遲於2001,12,31:
奧林匹克標誌(即五環圖案)、奧運會名稱和奧林匹克口號以國際奧委會的名義受到保護;並以國際奧委會的名義從主辦國政府和/或國家主管部門獲得充分和持續的法律保護,並令國際奧委會滿意;國家奧委會確認,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如果這種國內法律保護存在或以國家奧委會的名義或利益表達,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根據國際奧委會的指示行使這壹權利。
b)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確保在奧組委成立後壹年內,國家奧委會的會徽以國家奧委會的名義得到妥善保護。如果對上述會徽的保護仍有疑問,城市、國家奧委會和/或奧組委應以國家奧委會的名義從主辦國政府和/或國家主管部門獲得充分和持續的法律保護。
c)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確保不遲於奧林匹克小組。
在委員會成立後壹年內,經與國際奧委會協商,奧組委的會徽、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奧林匹克標誌以奧組委和/或國家奧委會的名義在主辦國得到妥善保護;此外,所有相關文件和信息已提供給國際奧委會,以便以國際奧委會的名義對上述標誌進行國際商標保護。如果對上述標誌在主辦國的保護有任何疑問,城市、國家奧委會和/或奧組委應從主辦國政府和/或國家主管部門獲得令國際奧委會滿意的充分和持續的法律保護。
d)對於奧運會組委會會徽、吉祥物和“城市+年”奧林匹克標誌的國際保護,國際奧委會應與奧運會組委會進行磋商,國際奧委會應以國際奧委會的名義實施這種保護。OCOG應及時向國際奧委會提供相關文件,以便國際奧委會對其進行有效保護。國際奧委會對這些會徽、吉祥物和“城市+年”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國際商標保護所產生的壹切費用應由奧運會組委會承擔。
e)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確保在主辦國境內
組委會在主辦國持有的與其會徽、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奧林匹克標誌有關的任何及所有註冊或註冊商標,以及任何及所有版權或設計(無論是否註冊),均應轉讓給國際奧委會,生效日期不遲於2009年6月1日。上述轉讓應根據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要求,以令人滿意的形式和內容進行。
f)上文第39條(b)款應適用於第40條的主要內容,必要時可適當修改細節。
41 ...藝術品或智力作品的產權
a)由城市申辦委員會、城市、國家奧委會或奧組委使用、開發和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的所有與奧林匹克有關的圖像、視覺藝術或智力作品或創作的所有產權,包括版權,應完全歸國際奧委會所有,包括但不限於:
(I)徽記和吉祥物(包括上文4Q條款(c)中提到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徽記)及其所有圖形和立體表示;
㈡圖形;
㈢海報設計;
(iv)奧林匹克火炬的設計和任何與之相關的模型;
㈤徽章和任何與之相關的模具;
(vi)奧林匹克獎牌和獎牌的設計以及任何與之相關的模型;
㈦證書;
㈧官方出版物;
(九)《奧林匹克憲章》中提到的音樂作品,
(x)為奧林匹克運動會創作的其他圖形作品;和
(xi)與醫療相關的數據。
(十二)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數據庫和統計數據,包括與參賽運動員、奧林匹克運動會門票購買者以及註冊參加或咨詢奧林匹克相關服務的人員有關的統計數據。
(以下所有參考資料均稱為“國際奧委會知識產權”)
任何此類國際奧委會知識產權的設計應事先得到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書面批準。
b)所有獎牌,無論是奧運獎牌、奧運紀念牌還是其他證書,都必須在嚴格監督下制作和發放;並提前提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準。在不限制上述壹般原則的情況下,印制次數應事先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準,OCOG還應向國際奧委會提交獎牌生產者的證明,以證明已遵守允許的印制次數。壹旦奧運會結束;奧運會組委會應無保留、無阻礙、無任何費用地向國際奧委會歸還所有奧運會獎牌和紀念牌的模具以及所有未完成的獎牌證書。OCOG不得復制或保存這些獎牌或模型,也不得授權或允許他人這樣做;奧運會組委會將向國際奧委會提供25套奧運會獎牌(共75枚,其中25枚金牌,25枚銀牌和25枚銅牌)。
c)所有官方出版物。包括奧組委的訂單清單和宣傳冊(如醫療、技術和媒體宣傳冊,以及場地平面圖等。),奧組委在以任何形式印制或分發前,應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準;除非得到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批準,否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這些出版物。國際奧委會保留出版和銷售其官方奧運書籍的權利(包括在主辦國)。然而,國際奧委會和奧組委達成協議,只出版統壹的官方奧運書籍。
d)城市、國家奧委會和OCOG應確保:與國際奧委會知識產權相關的任何及所有註冊或註冊商標申請和任何及所有版權或設計(無論是否註冊)應轉讓給國際奧委會,且(對於主辦國,生效日期不得晚於2009年6月65438日+65438日+0日),對於除主辦國以外的所有地方,該轉讓自始生效。上述轉讓應根據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要求,以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滿意的形式和內容進行。
e)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確保參與所有這些國際奧委會知識產權創造的所有人員,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在開始任何工作之前,已經以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滿意的形式和內容簽署了版權和知識產權轉讓文件。這些附加協議應由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簽署,因為國際奧委會可以隨時要求確保上述所有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的完全轉讓。
f)上文第39條(d)款應適用於第41條的主要內容;如有必要,可在細節上做適當修改。
會計報告
除上述第23條所述的報告外,OCOG還應向國際奧委會提交:
a)由獨立的註冊公共會計師認證的年度財務報告。
b)奧組委財務部門為奧組委管理需要而編制的定期明細管理賬目。
c)對於內部審計師所做的所有報告,當國際奧委會提出核實這些信息的合理要求時,OCOG應向國際奧委會提供其他此類數據,以便國際奧委會或其代表檢查其記錄。
在不限制上述普遍性原則的情況下,國際奧委會或其代表有權隨時審計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在籌劃和組織奧運會過程中的賬目。
46.競賽場館的宣傳。廣告和其他商業活動
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確保嚴格遵守《奧林匹克憲章》中關於宣傳和廣告的條款。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奧林匹克場館不得受到可能與國際奧委會或奧林匹克組委會簽署的任何協議相沖突或違反的任何特許、專有權或其他商業協議的妨礙。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還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宣傳和廣告出現在奧運會場館內、場館外、報道奧運會的電視攝像機內或觀看奧運會的觀眾的視線範圍內。同時,北京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采取必要措施,在奧運會期間防止廣告出現在北京市和其他舉辦奧運會項目的城市和場館上空。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準,該城市不得參與任何與奧運會有關(或可被視為與奧運會有關)的市場開發、商業和開發。
標誌活動,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采取壹切必要措施。
確保不違反這些義務的措施。奧組委成立後壹年內,無論
如果不能超過壹年,應盡快采取壹切控制措施,達到上述要求。
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城市、國家奧委會在這方面的任何指示
奧運會和奧組委都必須立即執行。
47.市場發展計劃
a)聯合市場開發計劃:OCOG應遵守本合同簽署前由主辦城市與主辦奧委會簽署並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的聯合市場開發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該協議應結合奧組委和國家奧委會的所有市場開發權和商業權,自協議簽署之日起至2008年2月31日,不受任何選擇權或事先授權的約束,並符合國際奧委會在這方面發布的指令。由國家奧委會簽署,以確保主辦國的所有國家體育協會遵守並履行國家奧委會在市場開發方面的義務。
b)市場開發計劃協議:根據上述第47 (a)條提到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OCOG應不遲於2002年2月36日與國際奧委會達成市場開發計劃協議。本市場開發計劃協議應指明與國際奧委會共同制定的與奧林匹克相關的市場開發計劃的所有部分。市場開發計劃應提前提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準。未經本市場開發計劃的明確許可,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與奧運會有關的市場開發活動。
c)防止隱性市場:城市、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認識到保護授予奧林匹克贊助商和其他商業夥伴的權利的重要性。為此,他們同意用自己的資金采取壹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制定和實施防止隱蔽市場的相關計劃,並在必要時訴諸法律),以防止和/或終止任何隱蔽市場或未經授權使用奧林匹克產權的行為。奧運會組織委員會應不遲於2002年2月36日,向國際奧委會提交壹份詳細計劃,並事先獲得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書面批準,該計劃應說明奧運會組織委員會打算采取的防止或至少限制所有正式場館中的隱性市場的所有行動和措施。在不局限於上述普遍性原則的情況下,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確保在主辦國沒有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奧林匹克市場開發計劃的市場開發、廣告或推廣計劃。例如,他們應確保在主辦國,由壹個或多個國家聯合會、體育組織或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組織的廣告或推廣計劃不能與奧運會、任何奧運代表隊或奧運會年有關,也不能暗示它們與奧運會、任何奧運代表隊或奧運會年有關。城市應確保,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準,不得將任何與主辦城市、奧運會或舉辦奧運會時間有關的贊助權或市場開發權授予城市某壹地區的代理機構、代理商或任何團體或代表。
d)國際奧委會特許權使用費:根據下述E和F,國際奧委會應主張所有合同的現金獎勵價值的7.5%,包括與市場開發計劃和聯合市場開發計劃有關的合同、包含奧林匹克會徽和吉祥物的任何商業用途的合同、或以任何方式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門票的市場開發收入。提供實物(如貨物和服務)以換取或被授予廣告推廣或其他權利的所有合同報酬的5%。不言而喻,這壹段也適用於國家奧委會在聯合市場開發計劃中的份額。
e)國際計劃:考慮到長期奧林匹克贊助對奧林匹克運動的重要性,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承認並同意國際奧委會可以發起並實施與奧運會相關的國際奧林匹克市場開發計劃(簡稱“國際計劃”),該計劃優先於任何其他市場開發計劃。為促使國際計劃贊助商在主辦國實現其目標和商業目標,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保證全面參與國際計劃,並根據作為本合同附件F的國際奧委會市場開發指南獲得各種權利和履行義務。d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構成並包含在國際計劃中的產品和服務類別。
f)主辦國紀念幣和紀念鈔計劃:主辦國奧運會紀念幣和紀念鈔的數量和種類,包括紀念幣和紀念鈔,應事先得到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的書面批準。在鑄幣廠沒有零售業務的情況下,國際奧委會
傭金為主辦國任何奧運紀念幣私人紀念鈔計劃中所有紀念幣銷售商的造幣廠離岸價的3%;(造幣廠有零售業務的,為零售價的3%)。此外,如果啟動紀念幣或紙幣流通計劃,國際奧委會的份額是所有紀念幣和紙幣面值的3%。但是,如果OCOG在奧林匹克紀念幣銷售中直接或間接獲得政府的最低保證或捐贈,則國際奧委會的份額應至少與上述國際奧委會的收入份額相等。最低保障的10%。所有款項應在紀念幣發售或流通的季度後的第壹個季度交付給國際奧委會。上述d款規定不適用於本市紀念幣和紀念鈔方案。
g)國際奧委會紀念幣、紀念鈔和紀念卡計劃:城市和國家奧委會在此承認國際奧委會有權發行自己的紀念幣;紀念鈔和紀念章計劃,並確認沒有提出此類計劃,此類紀念幣;紀念鈔和紀念卡可以在國家奧委會所在的領土、銷售條件和其他國家銷售
家也壹樣。國際奧委會和奧組委應在各自的紀念幣和紀念卡方面充分合作。
h)屏幕認可:因屏幕或其他電視上的認可/展示而產生的任何凈報酬(由國際球迷委員會、OCOG和相關贊助商/供應商之間的協議確定)應在國際奧委會和OCOG之間進行分配,分配比例應與下文第49 (b)條規定的電視收入分配比例相同;
48稅
a)國際奧委會收到的款項:城市和/或OCOG應承擔所有稅款,無論是預扣所得稅、關稅、增值稅或任何其他間接稅,無論是根據任何管轄規定應在目前或將來支付給國際奧委會的與奧林匹克相關的收入中扣除的稅款。特別是在本合同項下和/或與奧林匹克贊助商的合作。轉播商或其他商業夥伴之間商定的金額應支付給國際奧委會。如果要向主辦國、瑞士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代扣所得稅、增值稅或任何其他間接稅,OCOG應增加支付金額,以便在扣除應付稅款後,國際奧委會可以獲得相當於未扣除這些稅款的金額。
b)對於國際奧委會支付的款項,該城市和/或OCOG應承擔所有稅款,無論是預扣所得稅、關稅、增值稅或任何其他間接稅,無論是根據任何管轄規定應在目前或將來從支付給國際奧委會的與奧林匹克相關的收入中扣除的稅款。根據本合同,國際奧委會支付的金額不得因任何稅費的支付而增加。如果國際奧委會應支付此類稅款,該城市、國家奧委會或OCOG應從收到的凈付款中扣除相當於該稅款的金額,或者如果該款項已支付給該城市、國家奧委會或OCOG,該城市、國家奧委會或OCOG應向國際奧委會退還所有已支付的稅款。
c)運動員的成績:城市和奧組委應確保:l)對運動員在主辦國取得奧運會成績所獲得的資金或其他獎勵不征收任何稅費;2)如果主辦國征收此類稅款,該城市和/或奧組委應向參賽運動員支付壹筆款項,以補償被扣除的稅款。
d)誠信談判的承諾:如果國際奧委會因奧運會收入而收到或支付的款項可能發生稅務問題,只要國際奧委會不必采取任何其他解決辦法、采取任何行動或避免采取任何行動,其自身的法律、稅收、商業和財務狀況將受到損害,雙方應承諾誠信談判,並采取適當措施(包括重新建立合同關系)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避免或減少。如果找不到合適的解決方案,則應采用上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