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產品序號壹般簡稱為+G,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4位年號+6位本行政區域內發證序號。
化妝品名稱壹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以下要求:
1,商標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醫學功能的詞語,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詞語。
3.屬性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已確定的產品名稱可以省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註標準中規定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