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大體聯)會徽、國際大體聯國際大學生運動會商標、國際大體聯頌歌、大運會聖火、國際大體聯項目命名、國際大體聯項目徽章等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二)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大體協)的名稱、徽記和標誌;
(三)深圳大運會申辦委員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在申辦、承辦深圳大運會期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為其使用而開發的徽記、吉祥物、名稱、標識、會歌、口號;
(四)深圳大運會組委會舉辦的藝術表演、拍攝的影視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運會標誌的專利產品;
(六)深圳大運會的獎杯、獎牌等專用物品的設計。第五條 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國際大體聯、中國大體協、深圳大運會組委會、經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和其他合法權利人。第六條 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大學生體育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第七條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制定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方案,依法及時采取以下措施保護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
(壹)申請商標註冊;
(二)申請特殊標誌登記;
(三)申請專利;
(四)及時登記有關作品;
(五)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第八條 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當有助於大學生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
使用本規定第四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應當經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國際大體聯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許可;使用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應當經中國大體協許可。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發布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使用計劃,特許深圳大運會合作夥伴、深圳大運會商品特許經營者按照要求使用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第九條 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運會註冊商標;
(二)銷售侵犯大運會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三)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大運會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大運會商標標識;
(四)未經許可,實施大運會專利;
(五)未經許可,在產品、產品包裝、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上使用大運會專利號;
(六)未經許可,使用大運會作品或者其他創作成果,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為上述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第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活動中不得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活動中應當加強審查,嚴格查驗證明文件。第十壹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協助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做好知識產權註冊登記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加強保護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執法檢查工作。第十二條 對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殊標誌專有權和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公安、城管和綜合執法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合同、圖紙、賬冊及其他資料;
(三)采用檢查、拍照、攝錄、測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四)對案件有關的物品依法進行證據登記保存;
(五)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時,除行使前款所列職權外,對有證據證明為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權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