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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知識產權重復侵權行為

寧波市首家奧特萊斯購物公司尚未正式開業,即遭遇侵權索賠,引起了寧波商貿企業的關註。如何有效避免供貨商、承租商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糾紛,值得我們寧波的大型商場、超市認真思考。壹、 商場、超市承擔供貨商、承租商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風險的法律依據 商場、超市壹般不生產產品,其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是通過銷售、許諾銷售供貨商的侵權產品或因承租攤位的承租商銷售或許諾銷售侵權產品而引發。根據侵犯的知識產權不同,商場、超市須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不同。總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的“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中,針對銷售商的主要是:第二百壹十四條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壹十六條的假冒他人專利罪、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根據侵犯的知識產權的不同所依據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1、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許諾銷售、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許諾銷售、銷售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 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3、對存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的行為的產品進行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該銷售行為屬假冒專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如何處理與供貨商、承租商的關系,避免因之而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法律風險 由於商場、超市等銷售商的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屬“輸入性侵權行為”,而非故意的侵權行為。為保護善意當事人,相關法律對非惡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在壹定條件下,給予免賠的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均有類似的規定。由此可知,雖侵權但免賠的條件有兩個:壹是非明知,即主觀上無惡意。如果銷售商明知銷售的屬侵權產品,但和供應商約定如被權利人追究侵權責任由供應商承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理論,該約定只對供應商具有約束力,無法對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侵權索賠。二是能夠提供該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以便權利人從源頭上找到侵權人追究其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場、超市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出發,從而做到有效避免供貨商、零售商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 1、商場、超市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指定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負責人,規範知識產權管理行為,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預防機制,建立商品知識產權及其法律狀態審查制度,商品標識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實物審查制度,對可能引發糾紛商品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態進行檢索。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供貨商、承租商通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信息,同時對在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動態監控,保障知識產權不受侵犯。完善進貨與銷售記錄,及時記載供貨商提供商品、承租商銷售商品必要的知識產權狀況。 2、與供貨商、承租商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進貨前要求他們提供下列知識產權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權經營的,應當具備有效授權文件;確實不能提供的,應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1).商品標註註冊商標的,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商標註冊證(原件或者加蓋其公章的復印件)、商標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加蓋其公章的復印件)等。 2).商品標註專利標識的,應要求供應商提供具備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加蓋其公章的復印件)等。3).商品涉及著作權的,因要求供應商查驗商品知識產權權屬,並取得有關權屬證明或者以書面合同方式取得該供貨商的有關承諾。 合同履行過程中,可根據情況要求供應商補充相應文件。若發現供應商提供商品的知識產權標記、標識錯誤,可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 3、接到投訴時,應當及時處理,及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證明文件;並約定因供應商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導致商場、超市受到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為避免因承租商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風險,商場、超市應與他們約定,要求其嚴格遵守商場、超市制定的知識產權管理等相關的規章制度,完善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配合商場、超市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同維護商場的知識產權保護秩序。保證其銷售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並確保商場、超市有權檢查他們銷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承租商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在承租商無法提供產品合法來源及有關證據,或對商品涉嫌侵權沒有異議時,應與其約定有權要求其停止銷售涉嫌侵權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