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止侵權,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3.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和包裝上的商標,責令依法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根據情節予以通報,並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兩倍以下的罰款。
《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