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法典與法律形式
(壹)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修訂,並於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簡於唐律,其精神嚴於宋律,是壹部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並且其體例和條文都被清律所繼承。
(二)明大誥
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親手訂立《禦制大誥》、《禦制大誥續編》、《禦制大誥三編》、《禦制大誥武臣》等四編《大誥》,***236條,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後,命群臣對大清律例進行考證、補充,重新我和詳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壹,為全部律文的詳細目錄。卷二為各種圖表,附有六贓圖、五刑圖、獄具圖、喪服圖等。卷三是具體服制的規定。
《大清律例》後面附有大清例(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1)條例壹般而言是專指刑事單行法規(如《秋審條例》);(2)則例指某壹行政部門或某項專門事務方面的單行法規匯編(如《理藩院則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項事物發布的“上諭”或經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4)成例,也稱“定例”,指經過整理編訂的事例,是壹項單行法規。
(四)《大明會典》與五朝會典。
1.《大明會典》。《大明會典》是從明英宗皇帝開始編修的壹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會典。清廷仿效《明會典》編定了《清會典》,記述各朝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制度。計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部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
二、罪名與刑罰
(壹)明代出現的犯罪罪名
1.*黨罪
朱元璋統治時期創設“*黨”罪,用以懲辦官吏結黨危害皇權統治的犯罪。
2.充軍刑(終身、永遠)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軍刑,即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遠至4000裏,近至1000裏。包括犯罪人本人終身充軍與之孫永遠充軍等做法。
3.刑罰適用原則
(1)從新從重原則
明代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從輕主義原則為從新從重主義原則。
(2)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原則。
明律較唐律在定罪處刑方面有其特點,對直接危害統治秩序的重罪加重處罰,對違反禮教秩序的犯罪較輕。
三、司法制度的變化
(壹)明清時期司法機構以及三法司職能變化
1、明清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
(1)明清刑部主審判。明代在刑部內增設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設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師和各省審判事務。
(2)明清時期的大理寺負責復核駁正,明代大理寺如果發現案件“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駁回刑部改判,並再行復核,如此三改不當者,最後由皇帝裁決。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職能是復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獄,同時參與秋審、熱審等會審,如果發現刑部定罪量刑有錯誤,也可以提出封駁。
(3)明清時期的都察院負責官吏監察,法律監督,也參與重大案件的會審。
(4)上述三大司法機關統稱為“三法司”,三法司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同會審時,稱為“三司會審”。
2、明代地方審級管轄
(1)明代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省、府、縣三級。
(2)省設提刑按察司,“掌壹省刑名”,有權判處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中央刑部批準執行。府、縣兩級實行行政司法合壹體制。
3、清朝地方審級
地方司法分州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及巡撫)四級。
(1)其中州或縣為第壹審級,有權決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報。
(2)府為第二審級,負責復審州縣上報的刑事案件,提出擬罪意見,上報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為第三審級,負責復審各地方上報之徒刑以上案件,並審理軍流、死刑案的人犯,對於“審供無異”者,上報督撫,如發現有疑漏,則可駁回重審,或改發本省其他州縣、府更審。
(4)總督(或者巡撫)為第四審級,有權批復徒刑案件,復核軍流案件,如無異議,定案並諮報刑部。對死刑案則須復審,並上報中央。
(二)廷杖與明代廠衛特務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禮監監刑,錦衣衛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的制度。大禮案最為。
2、廠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東廠、西廠和內行廠,衛是指明朝皇帝的衛隊錦衣衛。錦衣衛的北鎮撫司職掌皇帝交辦的詔獄。
(三)明清會審制度
1、明代會審制度。
(1)九卿“圓審”。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決案件,由六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禦史、通政使九卿聯合審判,最後報奏皇帝裁決。
(2)朝審:在吏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案囚犯。清代秋審、朝審來源於此。
(3)大審:司禮監(內廷機構)主持的審理。
2、清代會審制度。
(1)秋審。每年秋8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審理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秋審是“國家大典”,專門制定《秋審條款》。
(2)朝審。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其審判組織、方式與秋審大體相同,於每年霜降後十日舉行。
(3)熱審。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禦史以及刑部承辦司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快速決放在監笞杖刑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