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以統壹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有成熟的商業模式,並具有持續為被特許人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的能力。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至少擁有兩家直營店,經營時間應當超過1年。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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