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占有、使用的權利。作為《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類型之壹,該權利是農民的壹項重要生存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壹個農村家庭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不能擁有兩處及以上。這個立法的目的不僅是保護農民的居住權,防止農民無固定地址甚至無處居住的問題,也防止壹個家庭擁有多塊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費,降低土地使用效率的問題。
但同時也不能從這個規定得出壹個家庭必須有獨立的宅基地的結論。在判斷壹個家庭是否應該擁有獨立的宅基地時,要考察該家庭是否有居住場所,是否存在生活困難。在符合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兩個或兩個以上家庭* * *居住在同壹宅基地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為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改善農村村民居住條件,促進農村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保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明確了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和分配原則。《辦法》明確,無宅基地的農村村民,其子女因自然災害、政策拆遷等原因需要搬遷建房的。結婚時確實需要分戶居住,且其現有宅基地不能滿足分戶需要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分配必須遵循成員申請、集體議事、逐戶收購、壹戶壹宅、限定面積、規劃控制的原則。
關於集體建設用地: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生活院落。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