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轉讓的,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將他人擁有和使用的註冊商標讓與、出售或轉讓的行為。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轉讓後6個月內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者評估作價。有些國家規定商標的轉讓應與企業壹起轉讓。我國沒有規定商標隨企業壹起轉讓,而是規定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以固定價格購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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